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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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修正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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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二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 |
配合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因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係採學年制,爰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自109年8月1日生效。 |
□無修正意見。 □修正意見及擬修正條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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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修正意見 |
一、本基準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一、本基準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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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修正意見。 □修正意見及擬修正條文如下: |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前項十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十四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前項十四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
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一點修正,將現行每年應休十四日之規定修正為十日,並酌作文字修正。 |
□無修正意見。 □修正意見及擬修正條文如下: |
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期間所遺課務及職務之代理,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期間所遺課務及職務之代理,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
本點未修正。 |
□無修正意見。 □修正意見及擬修正條文如下: |
四、各校對於所屬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申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校年度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學年終一併結算。 當學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依前項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學年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
四、各校對於所屬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申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校年度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學年終一併結算。 |
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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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修正意見。 □修正意見及擬修正條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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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國內休假期間,如已刷卡消費,惟適逢天然災害發生,經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得由當事人自行審酌是否仍以休假登記,申請休假補助費。 |
一、本點刪除。 二、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六點修正,考量國旅卡消費已無需再勾稽休假,爰刪除第五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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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請於108年12月4日(星期三)前回傳意見至全教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