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委員會第1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10年3月11日(星期四)下午2時
貳、地點:本府陽明市政大樓1樓農業局會議室
參、主席:楊主任委員振昇(方副主任委員炳坤代理) 紀錄:張家瑜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業務報告:
一、110年度各國小及幼兒園委託本局辦理教師介聘作業情形如下:
(一)臺閩教師介聘:計222所學校(含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148間幼兒園(含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附設幼兒園)。
(二)市內教師介聘:計234所學校(含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158間幼兒園(含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附設幼兒園)。
二、國小及幼兒園教師上網申請參加本市市內介聘作業時選填志願介聘學校數,比照去年度不限區域,最多可填90所志願學校;介聘作業依單調、互調、三角調…六角調順序辦理。
柒、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110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作業日程表(附件1),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本年度教師介聘期程先辦理超額介聘、原住民籍教師優先介聘、優先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及市內介聘,後辦理臺閩介聘。
二、 依據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最近五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且無受懲戒及行政處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不適任教師處理規定之察覺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處理程序中。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得向擬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之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優先協助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三、 爰110年度援例增列優先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作業,另有關偏遠地區學校得自願提供缺額供優先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教師選填。
決 議:照案通過。
案由二:有關110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委員會第2次會議召開事宜,提請討論。
說 明:本委員會第2次會議主要係審核本年度教師市內介聘(國小及幼兒園)積分排序表及超額介聘積分排序表,往年會議時間約10-15分鐘,為減化行政流程並減少委員們舟車勞頓,建議若無特殊個案或需提交委員會決議事項,則授權教育局辦理。
決 議:照案通過。
案由三:有關110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注意事項草案(附件2),提請討論。
說 明:依據「109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注意事項」及「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修正草案研商會議」修訂本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注意事項。
(一) 教師法業於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並自109年6月30日生效,爰配合修正本市教師介聘實施要點。
(二) 第7點援例為「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審查不予聘任或未報到教師仍留原校服務,其連帶單調循環內,依介聘作業順序逆向尋找單調入該校該科最低介聘積分教師連帶返回原校服務;如係多角調動則依多角調循環連帶退回。但聘任未獲通過或未報到教師之原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
決 議:第7點修正為「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審查不予聘任或未報到教師仍留原校服務,其連帶單調循環內,依介聘作業順序逆向尋找單調入該校該科最低介聘積分教師連帶返回原校服務;如係多角調動則依多角調循環連帶退回。但聘任未獲通過或未報到教師之原校若有缺額,應增開缺額,並經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修正後通過。
案由四:有關110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本巿他校服務申請表草案、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申請介聘本巿他校服務申請表草案、110年臺中市國小教師申請超額及市內聯合介聘作業所需表件一覽表草案(附件3),提請討論。
說 明:依109年度教師介聘積分審查工作情形及本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市內他校服務作業注意事項草案修正。
決 議:照案通過。
案由五:有關國小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年資是否納入積分採計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據全國教育局(處)學管科長會議決議事項提案辦理。
二、為提升國中小學童閱讀能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自98學年度推行國中小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計畫(簡稱圖書教師),辦理學校應設置 1 位有意願及具熱忱參與之閱讀推動教師,運用相關資源協助推動學校相關圖書資訊利用教育及閱讀教育活動,該推動教師應由校內正式編制內合格教師,並以科任專職為優先。偏遠地區國中小學得放寬為代理教師擔任,並以具有合格教師證者優先,獲核定之學校閱讀推動教師每週減課10節。
決 議:國小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暫不納入本年度介聘年資積分採計。
案由六:有關校長因不適任事實回任教師,其申請介聘得否併計原服務學校積分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查個案經本局調查確有不適任之事實,依國民教育法第9-1條第2項規定自108年7月1日調離本市國小校長職務回任教師,為保障個案教師身份及工作之權益,並依國民教育法第9-4條第1項規定分發至本市另所國小服務。
二、本市教師介聘悉依「臺中巿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及「臺中市市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遷調介聘作業實施要點」辧理。教師申請介聘積分採計係以教師於現職學校服務期間為限,倘因超額介聘他校後,自行申請市內介聘時,原服務學校各項積分始予併計。惟經查本市介聘相關法令並未規定不適任校長回任教師後,申請介聘得併計原服務學校積分,爰提案討論。
決 議:本年度維持現行規定,請業務科針對校長回任教師規定進行通盤研議,避免影響其他教師參與介聘之權益。
捌、臨時動議:無。
玖、散會:下午3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