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詢意見】「公立幼兒園教師退休年齡是否調降為任職5年以上年滿56歲」
國教署函如下:
主旨:為規劃評估公立幼兒園教師是否仍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其退休年齡得酌予調降為「任職5年以上,年滿56歲」案,請填列「公立幼兒園教師退休年齡得否酌予調降為任職5年以上年滿56歲調查表」,並於108年11月8日(星期五)前函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0月1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77702號書函辦理。
二、查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原退休條例)第3條規定略以,教職員任職滿5年以上,年滿60歲,得申請退休;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50歲。復查教育部93年7月2日台人(三)字第0930083040號令釋略以,考量公立幼稚園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自93年8月1日起,比照原退休條例第3條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其自願退休年齡得予以調降為「任職5年以上,年滿56歲」。
三、再查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8條規定略以,教職員任職滿5年,年滿60歲,應准其自願退休,如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退休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同條例第94條第3項規定略以,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專任合格園長及教師之退休等事項,分別準用本條例國民小學校長及教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