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修正草案研商會議
會 議 時 間 |
109年4月21日(星期二)上午9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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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地 點 |
本府陽明市政大樓4樓4-1會議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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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主 持 人 |
方副局長炳坤 |
紀 錄 |
黃敬倫 |
壹、主席致詞:
貳、報告事項:
一、有關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係依據教育部頒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第7點第8項附則(三)規定:「有關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由各校依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自行安排」訂定之。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5年12月1日頒布「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以下簡稱中央規定,附件1)訂定國立高中規範;另本局參照中央規定,並審視本市情形,邀集學校、家長、教師及學生代表討論後以107年7月9日中市教學字第1070059038號函頒布「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市規定,如附件2),並請各校依據本市推定,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108學年度全面實施。
三、 然本市規定屢次遭社會關注與中央規定不同之處(第7點及第8點),其中第7點:「為增進師生互動機會,以利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進行,學校得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每週得安排部分日數,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最廣為討論。
四、 目前本市規定已施行1學期,爰於109年1月2日邀集部分學校先行召開會前會討論須修正之規範,共提出5點須修正規定(如附件3)。
五、 本次邀集學校、教師、家長及學生代表共同研商該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以使法規訂定臻於完備,並完成法定程序。
參、 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本注意事項第7點執行情形及規定修正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注意事項第7點:「為增進師生互動機會,以利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進
行,學校得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其中屬全校集合之活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培養主動學習,每週得安排部分日數,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
二、經本局調查本府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情形,計19所市立學校及11所私立學校延後到校時間(上午7時30分以後);另本局於109年1月2日邀集部分學校召開會議,會中因部分學校表示實施延後到校仍有實務上困難,故仍維持該條文「每週得安排部分日數,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之文字,由各校循民主程序規劃。
三、另本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擬修訂如右:「為增進師生互動機會,以利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進行,學校得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其中屬全校集合之活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培養主動學習,於全校集合之活動外,每週得安排部分日數,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
決議:
案由二:有關本注意事項第8點執行情形及規定修正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注意事項第8點:「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德行評量項目;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二、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1條第2項規定:「德行評量項目如下: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二、服務學習。三、獎懲紀錄。四、出缺席紀錄。五、具體建議。」
三、又參酌中央、臺北市、高雄市及桃園市訂定之規定(新北市及臺南市尚未訂定),僅本市較為不同,考量若學生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皆未列入德行評量所匡列項目,恐導致教師對於學生在校之狀況無法掌握,爰擬修訂為:「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德行評量項目之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決議:
案由 三:其他條文修正建議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擬修正如右:「為規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規定擬修正如右:「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含必選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其他非學習節數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學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擬修正如右:「學生如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經學校同意後,學校應本維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
四、惠請討論是否有其他須修正之條文。
決議:
肆、 臨時動議
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