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學年度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
第6次會議議程
壹、時間:114年7月16日(星期三)下午3時
貳、地點:本府陽明市政大樓4-2會議室
參、主席:蔣主任委員偉民
肆、主席致詞:
伍、業務報告:
本(114)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業已辦理完竣,114年6月25日完成分發237名正式國中教師,114年6月26日完成分發376名國小教師及81 名幼兒園正式教師。
陸、 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應考人行動電話或穿戴式裝置,於置放試場前後之背包中響起時之處理方式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據114學年度本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試場規則第9條規定,考試時,應考人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並不得置放於試場座位四周。其關機者亦同。
二、次依國家考試監場人員注意事項,應考人行動電話或穿戴式裝置,於置放試場前後之背包中響起時,未隨身攜帶不扣分,請應考人本人將行動電話或穿戴式裝置關機後放入背包中。如無應考人承認背包為其所有,為維護試場秩序,可先將背包暫置於試場外走廊,或視情形將背包轉交巡場主任攜往卷務組代為保管,待行動電話停止響鈴後再放回試場內原位置或於考試結束後再由應考人領回。
三、有關本甄選應考人行動電話或穿戴式裝置,於置放試場前後之背包中響起時之處理方式,建議比照國家考試,如有應考人承認背包為其所有,請應考人本人關機後放入背包中;如無應考人承認背包為其所有,則由監場人員逕將背包暫置於試場外走廊,提請委員討論。
決 議:
案由二:有關本市國中教師甄選遞補人員分發期程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據114學年度本局受託辦理本市立國民中學教師甄選簡章,訂於114年6月27日辦理遞補人員分發。
二、本年度因其他縣市國中教師缺額增加,本局辦理遞補人員分發後,仍有許多考生因考上其他縣市而放棄於本市報到,導致本次甄選未能補足本市所需師資。
三、有關國中遞補人員分發期程,115學年度本局擬延後至7月中旬辦理,提請委員討論。
決 議:
柒、 臨時動議:
捌、 散會: 時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