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徵詢】台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議題討論座談會議程
會議時間:110年5月14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會議地點:本府陽明市政大樓4樓4-2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楊局長振昇 紀錄:王一民
壹、 主席致詞:
貳、 討論事項:第六屆台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衛生與福利組110年3月22日下午2點30分召開今年第1次小組會議,兒少代表就下列議題希與相關與會人員交換意見進行座談。
一、建請教育局研擬教育機構吹哨者保護與獎勵措施︰
(一)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第3項規定,學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其次,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二)為發掘本市校園危安潛因,有效杜絕校園霸凌及體罰事件肇生,本局於109年4月17日邀請相關人員討論臺中市檢舉校園霸凌及體罰案件獎勵辦法(草案),會議結論詳如會議紀錄。
(三)檢附本市霸凌防制情形相關數據供參,有關兒少代表關心吹哨者保護機制,提請討論。
二、建請教育局研議高中以下學校「逐步取消朝會」︰
(一) 本局參考中央規定,分別於106年8月31日、107年1月31日、109年1月2日及同年4月21日邀集本局相關科室、學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召開研修台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會議,廣納相關人員意見,並於109年5月13日以中市教學字第1090039013號函修訂實施在案。
(二)查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規定:「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含必選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其他早修、朝會升旗、午餐、午休、環境清掃、課間活動等非學習節數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各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第7點規定略以:「為增進師生互動機會,以利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進行,各校得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其中屬全校集合之活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
第8點規定:「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第11點規定:「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綜上,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為學校自主管理事項,朝會升旗等非學習節數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各校依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至於「逐步取消朝會」乙節,提請討論。
三、針對109年8月3日公布實施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建請教育局成立參考台北市成立工作小組︰
(一)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二)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遵守以下原則;學校得訂定較前點寬鬆之規定。
1、學生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及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例如班服、社團服裝)。
2、國定假日、例假日、寒假、暑假,學生到校自習或參加課業輔導、補考、重補修、補救教學者,應穿著學校校服;參加校內其他活動者,得穿著便服,並應攜帶可資識別學生身分之證件,以供查驗。
3、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4、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5、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服儀審查小組人員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籌組學校服裝儀容書面審查小組,邀集國中兒少代表2名、國中校長或學務主任4名審理國中組,高中兒少代表2名、高中學務主任4名審理高中組,審理意見彙整列冊並函請學校改善之。有關本市是否比照辦理,提請討論。
參、臨時動議
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