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所轄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資遣作業程序說明會議議程
壹、時間:110 年 4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貳、地點:本署 4 樓第 1 會議室
參、主席致詞:
肆、業務單位報告:
一、 有關 109 年 6 月 30 日修正施行之教師法第 16 條、第 2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3 條,以及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 22 條規定,訂定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資遣作業相關表件。
二、 教師法 27 條規定:「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次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 22 條規定:「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四、受監護宣告(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2 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是以,教師資遣案件,須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三、 為即時處理教育部 110 年 1 月 18 日臺教人(五)字第 1100006889 號書函所訂定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遣作業流程及相關表件與本署所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資遣流程之適用性,爰召開本次會議廣徵意見,俾利相關流程作業及表件更趨周延。
伍、討論事項:
案 由:本署所轄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資遣作業程序,請討論。
說 明:
一、 為因應教師法修正即時處理本署所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資遣案
件,比照上開對大專校院之處理流程,本署擬訂處理流程如下:
(一)各校函報作業部分:
1、 校函報資遣案件時(含重新報送之案件),須依式填列「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資遣作業檢覈表」(附件 1)與「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附件2),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以 1 人 1 案方式函報。
2、 為維護資遣人員權益,學校陳報資遣案件須於資遣生效日前報送本部國教署審定,並以資遣生效日前 3 個月送達為原則。
3、 學校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決議之日起 10 日內,將資遣案件函送本部國教署,並同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安置作業部分: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減班,學校須依規定辦理安置作業。當事人如不願接受安置或選擇學校另行提供之優惠退離方案,請當事人以書面說明,以杜爭議。
(三)因病不能勝任工作部分:須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之診斷證明,並由學校秉權責認定是否影響教學,並出具不能勝任工作之證明。
(四)陳述意見: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時,應分別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相關規定。」為維護教師權益及確保學校措施之正確性,教評會審議時,除有行政程序法第 103條列舉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外,應依上開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並視實務需要預留其合理之準備期間(第 1 次陳述意見,以 7 日為原則)。當事人列席教評會陳述之意見及教評會對陳述意見之回應,應於會議紀錄中詳實載明,以完備教評會審議過程。
(五)書面具結:考量校園和諧、避免紛擾,學校以儘量取得資遣具結書為原則,並向當事人妥為說明資遣原因及相關權益。
(六)資遣生效日部分:
1、 考量學生受教權及學校行政作業,資遣生效日應以配合學期(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原則;如經學校考量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得依當事人簽註生效日之日期辦理。
又全部停招學校或停辦學校於當事人簽署資遣具結書,且不影響當事人權益及學生受教權之前提下,亦同。
2、 本部國教署核定資遣生效日,原則依學校所報日期,如因學校未於生效日 3 個月前報送、所報送之資料不全或有疑義,致審查期間超過學校所報日期,為維護教師權益,以學校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之次日生效。
(七)資遣給與作業:
1、 學校應於收受本部核准資遣函 3 日內,以學校名義發文通知當事人及副知本部,並載明資遣生效日及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當事人。另於收受本部核准資遣函後,將教職員資遣事實表及資遣給與選擇書,並檢附全部任職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審定。
2、 教師資遣生效日前,其權益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律(規)辦理。
二、 檢陳「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資遣作業檢覈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各 1 份。
決 議:
陸、臨時動議:
柒、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