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特殊教育相關法規修正草案研商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109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30 分
貳、會議地點:臺中市山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第 1 會議室
参、主席:方副局長炳坤 紀錄:林晨華
肆、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伍、提案討論:
案由一:有關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為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修訂,且為落實融合教育政策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全面提升學校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之品質,擬修正本辦法。為使該辦法更形完備,爰請出席人員針對修正草案內容提出指導與建議。
二、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修正要點略述如下:
(一)修正適用對象,增列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之服務。(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列學校應協調校內各單位共同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並主動連結校外支持網路。(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修正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之辦理事項、教學自我檢核及志工權益。(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修正特殊教育相關教師所應承擔之特殊教育工作。(修正條文第九條)
決 議:
一、為提供身心障礙疑似生相關專業協助以利後續教育措施,增列身心障礙疑似生之服務,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條文如條文對照表。
二、為強化學校以專業團隊方式提供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適性之教學設計、課程、評量調整等措施,修正條文第五條,修正條文如條文對照表。
三、為具體規範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及考查原則,新增條文第六條,並刪除原條文第九條,新增條文如條文對照表。
四、為具體規範學校應協調校內各單位共同辦理特殊教育工作, 並主動連結校外支持網路,新增條文第八條,新增條文如條文對照表。
五、為明定學校應為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提供之支援,及鼓勵志工服務,修正條文第九條,修正條文如條文對照表。
六、因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及評量本應依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辦理,刪除原條文第八條。
七、明定資源班教師、巡迴輔導班教師及特殊教育方案教師除每周基本授課節數外,所應承擔之工作事項,新增條文第十條,修正條文如條文對照表。
八、為確實控管及督導學校執行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輔導之作為,並鼓勵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新增條文第十一條, 修正條文如條文對照表。
九、餘條文依修正條文,調整條次。
案由二:有關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正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參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發布「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修正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二、前述要點修正摘要如下:
(一) 修正本市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授課節數。(草案第三點)
(二) 新增本市特殊教育教師擔任教學研究會之召集人或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之減授節數。(草案第三點)
(三) 修正本市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附表。(草案第三點)
(四) 新增本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類分散式資源班教師之間接服務節數。(草案第四點) (五) 新增本市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之特殊教育教師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者,得減授課節數之規定。(草案第四點)
(六) 新增特殊教育教師以協同教學授課者,其教學節數核算方式。(草案第七點)。
決 議:本案擇日再行討論。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 :109 年 9 月 8 日 12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