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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詢意見 秘書處 - 最新公告 | 2020-04-09 | 人氣:1887

教育部將於109年4月24日召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研商會議,請會員提供寶貴意見。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總說明
由國內出生人口之長期數據觀察,高級中等教育一年級學生人數自一零二學年起大幅度減少,大專校院則遞移至一零五學年開始受少子女化效應衝擊。因受傳統習俗生肖偏好影響,一零五及一零六學年之大學一年級學生(包括四年制學士班、二專一年級及五專四年級學生,以下同)適逢生肖虎年,致一零六學年大學一年級學生數由一零四學年之二十六萬九千九百二十三人降至二十四萬零八百一十人,計減少二萬九千人;一零七學年受龍年出生者入學影響,學生反增至二十四萬七千七百二十五人。依「高級中等教育學生人數預測分析」推估,高級中等學校新生人數一百一十學年度約為二十一萬人,並逐年遞減至一百一十四學年度新生人數約為十八萬二千人,再逐年遞增至一百二十學年度約為二十一萬六千人。再者,自一百十一學年起,大學一年級學生人數將跌破二十萬人,又以一百十七學年因出生當年逢虎年,出生人口數大減影響最甚,致大學一年級學生人數降為約十六萬人,相較於一零四學年減少近十一萬人,減少幅度高達四成。在我國少子女化趨勢下,私立大專校院與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間之新生人數有連動效應。由於學雜費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重要收入來源,生源減少將嚴重影響學校財務,並造成校地閒置、教職員工失業或轉職、教師授課時數減少、學生併班上課等具有急迫性之問題;另對於辦學績效不佳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政府有必要強化監督及輔導機制,以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權益。為積極因應國內少子女化趨勢之挑戰,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在「私立學校法」現行架構下,有效利用現有資源,重新定位校務發展目標,思考校務經營之轉型,透過改制、設立其他教育階段學校或調整現行營運模式,發揮專屬自己辦學專長,甚至改辦其他社會福利或教育、文化法人,發展多元之面向。然對於辦學績效不佳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必須加強監督管控機制,包括:校產強制信託、增加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公益董事及監察人、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不得支薪專任、財務監督機制、未能在期限內解列管必須強制退場、即將退場前由政府重組公益董事會協助學校運作、限期完成退場程序等措施;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使退場學校學生得於原學校畢業或接受教育部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另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以協助學校解決無法立即籌措足夠資金之困境,確保教職員薪資及資遣費等正常發放。為落實上開政策目標,爰擬具「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協助學校退場事宜。(草案第四條)
三、主管機關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審議專案輔導學校認定及免除、公益董事及監察人派任及解任、學校法人解散、基金運用事項。(草案第五條)
四、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經主管機關審議認定後,得列為預警學校之情形。(草案第六條)
五、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經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後,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情形。(草案第七條)
六、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辦理之事項。(草案第八條)
七、專案輔導學校設校基金及不動產應辦理信託,未信託之財產辦理一定金額採購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草案第九條)
八、學校法人所設學校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該學校法人應負之責任。(草案第十條)
九、專案輔導學校應於網站公告校務資訊,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或團體辦理專案輔導學校財務監控事宜。(草案第十一條)
十、專案輔導學校現有學生受教權益之保障。(草案第十二條)
十一、主管機關應加派社會公正人士充任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公益董事與公益監察人及其相關機制。(草案第十三條)
十二、專案輔導學校以三年為改善期限,以及逾期未獲免除,主管機關應命停止全部招生、停辦之規定。(草案第十四條)
十三、專案輔導學校經主管機關重組董事會後,董事會得解聘校長之規定。(草案第十五條)
十四、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發給資遣慰助金、離退慰助金之規定。(草案第十六條)
十五、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前,仍在學學生繼續就學之分發規定。(草案第十七條)
十六、專案輔導學校停辦時,教職員工生應永久保存資料交由主管機關指定學校繼續保存之規定。(草案第十八條)
十七、專案輔導學校與教職員工之聘任契約於停辦日之前一日終止,及未完成資遣程序教師之規定。(草案第十九條)
十八、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二個月內,所屬學校法人無籌設或辦理中之其他學校,辦理解散及清算之規定。(草案第二十條)
十九、教職員工薪資、資遣給與及超額年金,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受清償。(草案第二十一條)
二十、學校法人變更捐助章程載明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者,其土地增值稅記存及繳納之規定。(草案二十二條)
二十一、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草案第二十三條)

條文草案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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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0409_臺教技(二)字第1090051759號_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研商會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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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90409_臺教技(二)字第1090051759號_附件:議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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