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詢意見】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修正草案(2月27日版)
條文對照表。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八十五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茲因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以及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辦法,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現行名稱 |
|
教師進修研究專業發展及獎勵辦法 |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指教師從事與教學或職務有關,並有助提升教師教學效能及促進學生有效學習之下列活動:
前項所定與教學或職務有關之專業發展活動,包括課程與教學、學生事務與輔導、學校行政與教育研究或其他增進專業、專門及跨領域(科)知能發展之活動。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
第二章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之請假、補助及獎勵 |
|
第四條 教師帶職帶薪進修、研究或從事其他專業發展,包括下列情形:
|
第四條第一項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帶職帶薪進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休假進修、研究:係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學術性之進修、研究。 四、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
第五條 全時進修、研究給予公假。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
第五條 教師經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重要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參加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國內進修學位、學程、學分,或第二款國內專題研究者,得給與全額補助。 教師經學校同意,參加前項進修或專題研究者,得由學校視經費預算,給與半數費用以下之補助。 前二項進修或專題研究之費用,指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法 公立學校教師赴國外進修學位、學程、學分或專題研究所需費用,其補助由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私立學校教師,得由各校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 |
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前項進修、研究費用,包括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進修、研究應於學期或進修、研究階段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 公立學校教師國外進修、研究費用,由服務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所需費用,得由各校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 |
第六條 教師得以留職停薪方式,於國內、外進修、研究;其申請程序及期限,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 前項留職停薪進修、研究,指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及停止支薪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
第四條第二項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
第七條 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進修學位、學程、學分,或第二款專題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除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外,依學校主管機關之規定。 |
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 二、學校發展需要。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
第八條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參加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進修學位、學程、學分,或第二款專題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參加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進修學位、學程、學分,或第二款專題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介聘或再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進修學位、學程、學分,或第二款專題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前二項規定。但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第十二條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第九條 公立學校教師帶職帶薪全時參加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進修學位、學程、學分,或第二款專題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行政契約,約定下列事項:
|
第六條第三項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第十一條 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原校服務,不得稽延。 |
第十條 教師參加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進修學位、學程、學分,或第二款專題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研究契約之約定,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
第十三條 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研究契約書之約定,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
第十一條 教師從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考量其提升教師教學效能及促進學生有效學習之效益,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依法規規定改敘薪級。 二、協助專業發展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 三、專業發展成果經採行後,對教學或學校業務有貢獻,或參加與教學或職務有關之競賽獲獎、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獎者,依法規規定核給獎金、請頒獎章或推薦參加機關(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動。 四、對於課程設計、教材研發、教學策略、學習評量或學習輔導,積極開發並有具體成效者,補助相關經費或頒予獎狀、獎品。 五、補助在職期間於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交流。 六、列為校長遴選、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條件。 七、表現優良者,依法規規定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前項第六款之規定,以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為限。 學校主管機關及學校得依權責及實際需要,另訂其他獎勵規定。 |
第七條 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得按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依規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 二、依規定向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 三、依規定改敘薪級。 四、協助進修、研究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 五、列為聘任之參考。 六、列為校長、主任遴 (甄) 選之資績評分條件。 七、進修、研究成果經採行後,對教學或服務學校業務有貢獻者,依規定核給獎金、請頒獎章或推薦參加機關、機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動。 前項第六款之規定,以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為限。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其他獎勵規定。 |
第三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之規劃及實施方式 |
|
第十二條 教育部應統籌制定教師專業發展政策,並研擬、訂定教師專業發展相關法令,以及規劃學分班以協助教師取得專長認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積極推動多元之教師專業發展活動,提供教師專業發展之必要支持及協助;其掌理或推動事項如下:
|
|
第十三條 學校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參考教師終身學習圖像與教師專業素養指引,並因應課程改革,規劃及辦理教師增能研習、工作坊。 |
|
第十四條 學校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就正式教師教學年資三年以下之初任教師,訂定及實施初任教師陪伴輔導方案,提供相關支持措施。 |
|
第十五條 學校主管機關得甄選或商借具專長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協助到校輔導陪伴、帶領社群或領域備課及其他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工作,並得依相關法令減授教學節數或支給鐘點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經全時借調擔任前項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工作者,其執行任務工作期間之年資,應併計其服務年資。 |
|
第十六條 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協請教師組織參與規劃及推動教師專業發展相關活動,包括成立自主學習之教師專業學習社群、研習、工作坊及其他活動。 |
|
第十七條 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鼓勵教師從事與教學或職務密切相關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各級主管機關亦得寬列經費予以補助。 |
第九條 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鼓勵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得寬列經費予以補助。 |
第十八條 離島及偏遠地區學校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由教育部核實補助交通費及住宿費;學校主管機關應將離島及偏遠地區學校教師進修第二專長情形列入教師介聘積分要項。 |
|
第十九條 學校主管機關得就教師專業發展事項互相協調後,由各學校配合訂定教師共同專業發展時間,於校內或跨校辦理專業發展活動。 |
|
第二十條 教師得自行或聯合其他教師訂定自主專業成長計畫並實施之;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或資源支持。 前項自主專業成長計畫,包括一學年以下於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自主專題研究、公開授課、參訪交流、參加研習、工作坊、專題講座或其他提升教師專業知能之活動。 |
|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鼓勵教師組成校內、跨校、跨領域或網路數位之專業學習社群,並提供教師所需之研討空間、教學媒材及設備器材。 教師得透過教學研究會、年級或年段會議或專業學習社群,進行共同備課、公開授課、教學觀察與專業回饋、研發課程與教材及其他提升教師專業知能之活動。 |
|
第二十二條 教師應自發組成專業學習社群,共同探究與分享交流教學實務;並積極參加校內外研習、工作坊或擔任講座;且精進課程設計、教學策略與學習評量,進而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乙案:刪除本條) |
|
第二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專業發展成效,應列為學校評鑑之重要項目。 |
第十條 學校辦理教師進修、研究成效,應列為學校評鑑之重要項目。 |
第四章 附則 |
|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之準用對象及準用範圍如下:
四、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 五、聘期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依大學法聘任之大學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 三、幼兒園園長(主任)及教師。 |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完整板請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