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臺中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積分審查注意事項(草案)
※送件須知:
一、正本證件繳驗後退還,請依積分表評分項目順序排列(以長尾夾固定)。
二、另備影本資料(以A4影印),請依積分表評分項目順序排列(以長尾夾固定),每頁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與人事人員職名章。
三、積分審查時,證件一律當場繳驗。當事人如對其核定積分有疑義,應於積分審查當場提出申覆,補件亦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現場未提出申覆或未在期限內完成補件者,視同接受核定之積分,當事人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四、凡經積分審查錄取者,事後發現有送審資料不實、偽造等情事或報考資格不符者,由本局逕行撤銷其錄取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
五、學校人事人員、校長應先完成積分表之初審並且核章。
六、積分審查注意事項若有未詳細規範部分,由審查人員共同決定一致之標準。
七、甄選計分若發生重大疑義時,由本市國民中學候用校長主任甄選委員會解釋與決定。
※ 應繳驗證件
一、基本資料:
(一)國民身分證。
(二)中等學校教師證書。
(三)國中主任儲訓合格證書。
(四)最近5年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
(五)派令(無則免附)及聘書。
(六)服務資歷表(簡章附件四)。
(七)同意書(簡章附件五)。
二、學歷:畢業證書(未能繳驗畢業證書者,得繳驗原畢業學校所核發之畢業證明書或加蓋畢業學校校印之畢業證書影本。以保證或切結者不予採認。)
三、服務成績:
(一)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
(二)獎懲令、獎狀。
四、主任服務加分:歷任學校離職或服務證明書(請詳列職務之起迄日期)。
五、服務年資:
(一)歷任學校離職或服務證明書。
(二)相關證明文件。
六、進修:研習時數證明書或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證明書(簡章附件六或七)。
七、特偏、山地偏遠學校加分: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及兼職聘書。
八、特殊加分:獎狀、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文件(草案)請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