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委員會第1 次會議
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位於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區之學校及原住民重點學校,優先介聘取得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或原住民族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教師案,提請討論。
說 明: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第6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6條規定,位於客語及原住民族語特定地區之學校,介聘該語文以外學科之編制內教師時,優先介聘取得相關語言能力認證者,請參閱附件1及附件2。
- 擬比照「112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附件3)第13點,修正本市112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 新增第4點: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或原住民族地區、位於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或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校(幼兒園),當年度如提列原住民族語文或客語文課程以外學科教師缺額時,得決定是否優先進用取得中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或客語能力認證之教師。
- 第6點(五)介聘作業:4.介聘方式修正(3)至(5)如下:
(3)原住民重點學校得視校內師資需求提供缺額供原住民身分教師及選填。
(4)當年度介聘提列原住民族語文或客語文課程以外之學科缺額中,有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位於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先行辦理取得原住民族語或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教師之單調介聘作業;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所遺缺額,連帶開缺供教師介聘使用。
(5)偏遠地區學校得視校內師資需求提供缺額供優先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教師選填。
- 112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注意事項草案詳如附件4。
案由二:有關112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作業日程表(草案)(附件5),提請討論。
說 明:
- 本年度教師介聘期程先辦理超額介聘、原住民籍教師優先介聘、優先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及市內介聘,後辦理市外介聘。
- 依據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最近五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且無受懲戒及行政處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不適任教師處理規定之察覺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處理程序中。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得向擬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之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優先協助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 爰112年度援例增列優先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作業,另有關偏遠地區學校得自願提供缺額供優先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教師選填。
決 議:
案由三:有關112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委員會第2次會議召開事宜,提請討論。
說 明:本委員會第2次會議主要係審核本年度教師市內介聘(國小及幼兒園)積分排序表及超額介聘積分排序表,往年會議時間約10-15分鐘,為減化行政流程並減少委員們舟車勞頓,建議若無特殊個案或需提交委員會決議事項,則授權教育局辦理。
決 議:
案由四:有關112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本巿他校服務申請表草案、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申請介聘本巿他校服務申請表草案、112年臺中市國小教師申請超額及市內聯合介聘作業所需表件一覽表草案(附件6),提請討論。
說 明:依111年度教師介聘積分審查工作情形及本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市內他校服務作業注意事項草案修正。
決 議:
捌、臨時動議:
玖、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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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87040000E_1120017374_ATTACH1.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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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87040000E_1120017374_ATTACH2.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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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87040000E_1120017374_ATTACH3.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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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87040000E_1120017374_ATTACH4.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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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87040000E_1120017374_ATTACH5.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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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87040000E_1120017374_ATTACH6.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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