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第1次會議
壹、時間:111年6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
貳、地點:本市立黎明國中會議室
參、主席:楊主任委員振昇
肆、出席單位及人員:如簽到表 紀錄:陳麗如
伍、主席致詞:
陸、業務報告
一、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依據部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附件1)、本市「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作業規範」(附件2)及「臺中市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學校應行注意事項」(附件3)辦理。
二、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作業說明會訂於111年6月24日(星期五)因應疫情以線上方式辦理。
三、111學年度國民中學常態編班電腦作業訂於111年7月14日(星期四)於黎明國中辦理。國民小學部分訂於111年7月20日(星期三)於豐原區南陽國小舉行。
柒、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轉學生編入班級原則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查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作業規範:(二)於暑假中報到者,於每學年度開學日前一週內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等於或低於班級人數平均數之班級皆納入抽籤),公開抽籤後報到或轉介之新生或轉入之轉學生則由各校依公平公開原則辦理。
二、 本局蒐集各校轉學生編入方式如下:
轉學生編入方式 |
校數 |
方式一 : 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等於或低於班級人數平均數之班級接納入抽籤) |
45 |
方式二 : (1)轉入時該年級班級學生人數最少者 (2)若同人數則抽籤決定。 |
37 |
方式三 : (1)轉入時該年級班級學生人數最少者 (2)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轉入班級順序 |
8 |
其他 |
2 |
三、 再查110學年度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暨常態編班評鑑第1學期行前說明暨視導人員專業培訓會議臨時動議決議,部份學校採轉入時該年級班級學生人數最少者,當各班人數相同時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轉入班級順序,此方式110學年仍同意學校辦理;惟請業務單位函請各校自111學年度起改採其他公平公開方式辦理。
四、 綜前,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作業規範第四點(二)規定是否需配合修正,請委員惠賜卓見。
決 議:
案由二:推舉111學年度常態編班訪視委員,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為落實行政減量,減輕學校行政工作負擔,本市每學年之常態編班訪視與正常化教學訪視係合併辦理,組成7個訪視小組,每一訪視小組負責14~15所學校之訪視工作。參與訪視工作之委員須配合出席行前會議及檢討會。
二、 110學年度本市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常態編班訪視除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15位委員皆列為訪視委員。
決 議:
捌、臨時動議
玖、散會: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附件1)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14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國中小) 之編班及分組學習,除特
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常態編班:指於同一年級內,以隨機原則將學生安排於班級就讀之編
班方式。
二、分組學習:指依學生之學習成就、興趣、性向、能力等特性差異,將
特性相近之學生集合為一組,實施適性化或個別化之學習。
第 4 條
國中小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
國中小各年級應維持原有編班。但國小三年級及五年級或另有增減班情形
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編班
推動委員會) ,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
前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
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人員、國中小校長、地方教師會代表、
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
各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教育局課 (科)
長或督學擔任。
第 6 條
國中小學生之編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由其指定學校或核定
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開
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
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二、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
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
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三、國小二年級、四年級、六年級與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
編班,或國小三年級、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
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
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報到之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
分配就讀班級。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國中小新生之編班由各校自行辦理者,各校應事先公
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派員
到校督導。
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
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
導師(級任教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
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第 7 條
學校於導師編配完成後,應立即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學期內班級學生
有異動者,亦應隨時更新並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
國中小應將常態編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電腦亂數表、導師抽籤
及編班結果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第 8 條
國中小之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但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得就下
列領域,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依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年級內之分組學
習:
一、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數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
二、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
習。其中數學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
前項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 (無教師會者
,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 、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訂定計畫
,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查。
第 9 條
國中小辦理社團活動時,得不受本準則之限制,不同年級、班級之學生得
自由參加,以發展多元能力,深化學習成果。
第 10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學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家長、學生
溝通,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措施,以確保學生
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
第 11 條
編班推動委員會應規劃評鑑制度,評鑑各國中小常態編班執行成效,並於
每學年度結束前提出報告。
編班推動委員會得依前項評鑑報告,針對各校之執行成效,建請直轄市、
縣 (市) 政府辦理獎懲。
第 12 條
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
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反本準則規定者,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
依法令規定議處。
私立國中小違反本準則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立即依私立學校
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 1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實施本準則規定事項,得另訂定補充規定,並報
教育部備查。
第 14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作業規範 (附件2)
(109學年度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二、目的:貫徹正常化教學,落實教育公平、正義原則。
三、編班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辦理。
四、國中小編班方式:
(一)新生編班方式:
國中部分:
1.採用智力測驗成績、學業成績、其他學習成就測驗成績總分,依分數高低排序,依序將學生採S型排列,分配各班。
2.倘無前開成績,將採亂數編班方式辦理。
國小部分: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
(二)於暑假中報到者,於每學年度開學日前一週內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等於或低於班級人數平均數之班級皆納入抽籤),公開抽籤後報到或轉介之新生或轉入之轉學生則由各校依公平公開原則辦理。
(三)國中二年級或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編班者,應依本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採S型之精神辦理;國小二年級至六年級需重新編班者,應依本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一項採S型之精神或電腦亂數方式辦理。
(四)雙(多)胞胎學生應於事前調查同班或不同班意願,但不得指定級任教師。
五、集中編班執行方式:
(一)全市國中小新生編班作業統一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簡稱教育局)集中辦理;國小三、五年級編班作業得核定各校自行辦理或委託教育局指定學校統一集中辦理。
(二)各區所屬學校請依規定日期,由教育局指定人員代表,攜帶學生名冊、特教學生安置公文及名冊、校內特推會會議紀錄及其他特殊原因個案輔導會議紀錄至承辦學校辦理新生編班事宜。
六、各校於編班日期之前,應事先公告通知相關年級家長參觀編班作業。
七、編班日期及承辦學校由教育局統一規定並發文各校;國中編班作業現場由教育局派請督導人員抽起始點。
八、編班作業完成後,由教育局於正式名冊蓋上教育局局戳,並於頁間加蓋騎縫章,當場由教育局攜回編班結果名冊(含原始名冊及編班後名冊)及電子檔(含總分或編號排序名冊)。各校應即於校內公告有局戳之名冊至少15日,以學生姓名第3字匿名方式呈現,並於7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教師不得擔任子女班級級任教師(導師),編班之班級如有自己子女,應當場重新公開抽籤。
九、普通班內如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時,其酌減人數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議決之,安置方式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決之。
十、另依其他特定法令、規定或專案等編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學生編班。
臺中市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學校應行注意事項 (附件3)
一、國中電腦作業時請攜帶下列書面資料,作業完成後連同編班完成名冊一併繳交:
(一)含完整學生姓名之原始書面名冊(與電子檔相同內容),請以密件方式辦理
(二)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列印之安置於普通班特殊教育學生名冊(酌減人數為2人以上另附教育局核定公文)
(三)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需載明班級導師並得視學生個別需要註記編入之班級)
(四)雙(多)胞胎安置意願同意書
(五)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等名冊及核定公文
(六)其他特殊原因個案輔導會議紀錄(依個案需求註記編入之班級)
二、作業當日請各校派資訊人員、註冊人員、特教業務承辦人員、家長代表及教師會代表與會(學校行政人員請攜帶職名章)。
三、電腦作業電子檔案使用XLS或XLSX格式,檔名為學校全名,編班程式將自動以檔案名稱做為報表標題;內含三個工作表,各工作表第一列為欄位名,欄位順序名稱不得修改,各欄位資料不得空白。工作表名稱及內容說明如下:
(一)學生基本資料:內含一般生及安置於普通班之特殊生,格式如下:
臨時編號,臨時班級,臨時座號,姓名,性別,總分(性別男生1女生0;如學生延誤報到或其他原因致未參加任何測驗者,總分以零分計算)。
(二)特殊學生安置設定:內含安置身心障礙學生調整方式及雙(多)胞胎學生同班意願之設定,格式如下:
類別,臨時編號,臨時班級,臨時座號,姓名,參數1,參數2。
資料內容依特殊學生類別而有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如該筆資料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設定,則類別為「A」,參數1為可減人數,參數2為安置班級。
如該筆資料為雙(多)胞胎同班意願,則類別為「B」,參數1為雙(多)胞胎群組編號,參數2為意願(「是」或「否」)。
四、凡經教育局核定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等名冊另行造冊。 (請勿鍵入作業檔案)
五、各校到達編班作業會場後,請領取號碼牌,依先後次序進行編班作業。